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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上海)关于授权黄浦等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(库)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的通知》

2020/4/22

黄浦区、徐汇区、长宁区、普陀区、虹口区、浦东新区、宝山区:

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,合理调节停车供需,更好地发挥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的调节、引导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上海市停车场(库)管理办法》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价格〔2015〕2975号)等规定,经市府同意,授权黄浦区、徐汇区、长宁区、普陀区、虹口区、浦东新区、宝山区开展公共停车场(库)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(以下简称“区域试点”)。